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培训及准入制度、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关于印发《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培训及准入制度》《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教学系、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现将《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培训及准入制度》《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
2024年3月6日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兴安职业技术学院的实验室安全管理。驻校内的其他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
第四条 各教学系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实行持久性、常态化管理。
第五条 在实验室建设、管理和运行过程中,应同步考虑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要认真研究教学和科研实验中的安全规律,吸收安全管理中的先进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六条 各教学系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七条 学院将实验室安全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实验室器材、设施等的,学院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屡教不改或造成损失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 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教学系、部,要追究分管领导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该教学系、部当年所有评优参与资格;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 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第九条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斯钦都楞(党委书记)
范勇毅(党委副书记、院长)
副组长:王雪瑞(党委委员、副院长)
斯日古楞(党委委员、副院长)
组 员:陈 伟(教务处长)
王福魁(后勤国资处长)
李孟军(安全保卫处长)
各教学系、部主任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贯彻落实、整体推进、保障投入、综合协调,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的机构。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实验室安全管理日常工作和相关活动。教务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委员若干人,由各教学系部实验室管理人员担任。
第十条 学院党政一把手是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办公室成员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十一条 各教学系、部应结合实际,区分实验室类型,分别制定管理细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与队伍。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与各教学系部责任人,各教学系部责任人与各实验室负责人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学院将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安全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切实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各教学系、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等危险性的活动。并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学生的培养环节中,针对不同学科、专业开设实验室安全教育的必修课或选修课。
第十四条 学院逐步建立健全实验室准入考试制度和准入标准,采用网上考试系统、书面考试和实际操作等方式对实验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实验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参与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要求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学院对可能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定期审核、评估,尤其对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危险和隐患的科研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管,使其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资质等条件。
(二)学院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报备制度。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等项目,建立审核审批流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落实“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三)项目建成后,须经相关部门安全合格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后续管理维护单位和职责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学院加快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对涉及安全隐患大的实验室、库房、保管室等场所安装视频监控,成为校园安全监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应当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等有关规定,安全作业。
(二)各教学系、部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购置管理规范,建立从申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各教学系、部应当规范建立危险化学品存储仓库,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化学危险物品的出入库登记、领取、检查、清理等应实施规范化管理。
(四)使用、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台账,配备专业的防护装备,规范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和处置程序。
(五)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六)对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存储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措施 要求管理,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把锁、 双本账”的“五双”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 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
第十七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二)各教学系、部应当依法依规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存储、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
(三)实验样品必须集中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实验动物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应按照《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专门处理。
(四)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
第十八条 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
(一)各教学系、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和暂存工作。
(二)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对实验废弃物实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定时、定点送往符合规定的暂存收集点,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不得污染环境。
(三)实验室负责人应根据实验操作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特点,选择正确的吸收和排放方式,配置排放设备,强化通风、除尘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
(四)实验室内对含有病原体的实验废弃物,须事先 在实验室内进行消毒、灭菌处理后,方可交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外运处置。对于放射性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作为一般废弃物处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操作安全管理。
(一)各教学系、部应当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并张贴安全警示标识和操作规程,并做好相应台账。
(二)实验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 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 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于超期服役的设 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单位的专门培训,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机械和热加工(含金属铸造、热轧、锻造、焊接、金属热处理、热切割和热喷涂等)设备的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及安全鞋。
第二十条 实验室水电气安全管理。
(一)各教学系、部必须规范实验室用电、用水、用气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气路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实验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三)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四)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需经实验室负责人和教学系部责任人同意后,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
(五)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经学院实验室负责人和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六)学院对承压气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规定,气瓶使用前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各教学系部应建立专门的气体气瓶放置柜或存储区,严禁将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达到相应实验室通风换气要求,并配备监测报警装置。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送检。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设施安全管理。
各教学系、部应当根据实验室类别、潜在危险因素等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部分重点实验室和使用危化物的实验室应加装紧急报警装置。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并建立台账。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各教学系、部应当结合自身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和学生实验安全守则等,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各教学系、部应当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了解不同火源所对应的灭火方法,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各教学系、部应当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师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四)学院及各教学系、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各教学系、部应当建立实验室卫生检查管理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减少安全隐患。
(二)实验室应当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规范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管理和使用,及时处置。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实验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查看实验物品归位及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并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措施。
第五章 实验室隐患排查整改
第二十四条 学院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各教学系、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应当做好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六)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等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学院在定期、不定期检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隐患教学系部将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保障整改经费落实。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院将加大对废弃实验室处理的审批监管力度。对于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要彻底清查实验室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在确认实验室不存在危险品后,按照实验室废弃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废弃实验室进行拆迁施工。
第六章 实验室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教学系、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 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二十八条 各教学系、部应按照实验室安全风险类别制定火灾应急处置预案;机械伤害事故应急预案;带电操作安全应急预案;剧毒化学药品丢失应急处理预案;剧毒化学药品中毒应急处置预案;强酸、强碱腐蚀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辐射装置和放射源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等,学校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自动担负起事故的应急处置指挥职责和任务,统一指挥、协调学校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应对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三十条 发生实验室事故后,实验室所在教学系部应当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写明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 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或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对发生上述情况的相关责任人,应从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教学系、部应当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并报学院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7日后施行。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
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
为进一步提高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全院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感,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确保教学有序进行,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利益和学院财产安全,根据《关于组织开展全区高校实验室安全数据填报工作的通知》(内教科信函〔2023〕48号)文件精神和学院有关制度,经研究决定成立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对全院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检查督促各实验室落实安全制度及安全日常管理相关事宜。
一、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 | 斯钦都楞(党委书记) |
| 范勇毅(党委副书记、院长) |
副组长: | 王雪瑞(党委委员、副院长) |
| 斯日古楞(党委委员、副院长) |
组 员: | 陈 伟(教务处长) |
| 王福魁(后勤国资处长) |
| 李孟军(安全保卫处长) |
成 员: | 各教学系、部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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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主要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日常工作。教务处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各教学系、部实验室负责人组成。
二、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组织定期开展全院实验室安全大检查及相关活动;每学期召开一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就实验室安全管理出现的问题进行跨部门的协调,总结上一阶段情况,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二)组织制定我院的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检查督导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负责实验室的实验方法、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进行修改与更新。
(三)组织实验室安全设施、实验环境、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与维护,确保实验室安全设施、环境条件及个人安全防护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和规定。
(四)组织指导实验室网络安全设备的配置和技术防护,确保实验室网络信息安全。
(五)组织实验室专业人员的各种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
(六)组织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管理督导检查。
(七)负责组织处理实验室安全应急事件,及时了解应急情况事态,执行应急处理预案,发布应急命令,将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将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负责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培训及准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学生和教师的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意识,丰富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实验室人员和国家财产安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内教科信〔2022〕99号)文件精神和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拟进入实验室内学习、工作的人员,包括拟进入实验室的教工、学生、外来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
第二条 各教学系部负责本系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并在本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学科特点,制定具体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及准入管理细则,落实实验室安全培训及准入制度。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培训及准入制度是实验室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学院实验室工作年度考核。因本制度执行不到位而导致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事故发生,学院将取消事故所在教学系部年底评优资格。
第四条 各实验室不得允许未获安全准入资格的学生进入实验室操作,违者学院将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各教学系部实验室安全培训及准入制度的实施情况,负责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试平台的建设与系统维护,负责安全考试题目及各类安全教育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不断充实完善安全教育网络平台内容。
第六条 各教学系部责任人负责所属系部实验室安全培训及准入制度的实施,指导实验室制定具体的安全培训及准入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积极开展课程相关实验项目安全教育素材库建设,不断充实安全教育内容,力争学生在校期间安全与环境保护教育不断线。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家与地方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学院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实验室一般安全、环境保护及废弃物处置常识。
(三)理、工、医类实验室专项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
(四)实验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五)其它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的相关知识。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方式主要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试平台在线学习。
(二)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试平台在线考试。
(三)学院安排的安全知识培训与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第九条实验室负责人应定期参加学院或所在教学系部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培训教育。
第十条 各学院应在新生入学阶段集中组织对其进行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协助完成学院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准入的学习和考试,核准新生实验室准入资格。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负责课程相关实验(实践)项目的安全教育与培训,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做好实验预习工作,加强对实验过程中涉及风险因素的分析和应急处置教育,对未按要求完成实验预习工作的学生,有权取消其实验资格。
第十二条 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教师、学生应遵守实验室守则,对违反操作规程,缺乏应急预案的高风险实验项目,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有责任报请学院实验中心,暂停其使用实验室的资格。
第十三条 外来人员和临时人员进入实验室,由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安全教育与培训,对其实验活动进行安全监管。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 编制目标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有效控制,提高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的应对和防范能力,及时准确的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废物灾害事故组织实施和救援,将事故伤害和损失控制到最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教科信厅函〔2021〕38号)、《兴安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兴署办发〔2023〕66号) 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有关要求,结合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有关的安全事故和危险废物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应急处理工作。
(三)工作原则
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救援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二、应急机构与职责
(一)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斯钦都楞(党委书记)
范勇毅(党委副书记、院长)
副组长:王雪瑞(党委委员、副院长)
斯日古楞(党委委员、副院长)
组 员:陈 伟(教务处长)
王福魁(后勤国资处长)
李孟军(安全保卫处长)
各教学系、部主任
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二)职责分工
学院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是负责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部署、协调、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决定预案的启动和终止;指挥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部署、协调、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修订;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或险情报告后,迅速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并通知相关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工作状态。
三、应急处置
(一)预测预防
学院危险化学品涉及储存、运输、使用、废弃及其处理等多个环节,预测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主要表现为:失窃、火灾、泄漏、环境污染等。
(二)应急准备
1.应急人员
(1)各教学系、部负责应急人员的组织和培训。
(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救援人员出入事故现场应严格控制。
2.通信与信息保障
保卫处设有24小时值班电话,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需保持手机通信畅通。
3.应急和救助的装备、物资准备
学院各使用、存放、运输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系、部,应根据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等因素,配备应急救援装备、物资,用于突发事故的应急准备与处理。
(三)报告程序
事发教学系(部)在积极组织现场应急工作的同时,立即报告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并安排人员封锁事故现场、了解情况,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和系(部)主任应立即赶赴现场。
事故确认后1小时内,由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向当地人民政府、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报告,由保卫处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安监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危险化学品类别、名称和数量,涉及人员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报告部门和个人,联系方式等。如果造成人员伤害、环境污染,应报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由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当地卫生部门。
(四)应急处理
突发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事故,系(部)主任应在接到报告后牵头召开突发事故应急会议,核实相关情况,立即上报学院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学院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协调、布置相关工作;需要时召集相关专家进行突发事故的原因、现状、事故趋势等分析,并研究提出应急措施。
1.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被盗或丢失事故应急
当发生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被盗或丢失事故时,事故教学系、部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系(部)主任。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的事故报告程序,报公安部门、安监部门,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伤害与污染事故应急
发生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引发伤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时,应视情形采取以下措施减少危害:
(1)事故教学系(部)应立即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处置,并组织工作人员迅速撤离,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控制泄漏源,同时立即报告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教学系、部应根据本预案的事故报告程序,报公安部门、安监部门、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受伤人员立即就近送医院进行治疗。
(3)由后勤国资处负责联系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对化学废弃物进行处置,事故教学系(部)配合。
3.火灾事故应急
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存放地点发生火灾事故或发生由危险化学品所引发的火灾事故时,应立即隔绝一切火源,防止发生燃烧和爆炸。同时,应视情形采取相应的措施。
(1)火势不大时,事故教学系(部)应在保证人员和财产安全,避免发生伤害和污染事故的前提下,采取积极措施,控制火势,进行灭火,同时报本教学系(部)主任。
(2)火势过大,无法控制时,事故教学系(部)应立即报“119”,并迅速将人员疏散至指定地点,密切关注事故地点,防止危险化学品丢失事故的发生;现场用沙土围堤,避免物料流入下水道等密闭系统。同时报本教学系(部)主任,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发生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伤害情况,受伤人员应立即就近送医院进行治疗。
4.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根据事故情况,经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确认或公安、安监、环保、卫生等相关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由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状态的终止。
四、后期处理
(一)事故调查
学院相关教学系、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公安、安监、环保、卫生等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侦破工作。
(二)总结评价
应急状态终止后,由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事件调查,学院相关单位积极配合,撰写总结报告。
(三)责任追究
对于负有相关责任的部门和人员,将按照学校相关条例和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五、应急处理联系电话
安全保卫处:0482-8809001
教务处:0482- 8529969
六、附则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预案由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