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关于印发《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教学系、部:
按照教育行业标准《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教发函〔2023〕68号),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请遵照执行。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实验室火灾事故发生,进一步规范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教学科研正常运行,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 公安部令第28号)《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23〕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场所。
第四条 各教学系、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常态和非常态防范的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 各教学系、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演练,营造浓厚的实验室消防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六条 学院将实验室消防安全纳入校内考核内容。对未依法依规履 行实验室消防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消防安全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实验室消防器材、设施等,学院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屡教不改或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章 实验室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第七条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斯钦都楞(党委书记)
范勇毅(党委副书记、院长)
副组长: 云 鹰(党委副书记)
王雪瑞(党委委员、副院长)
组 员: 陈 伟(教务处长)
王福魁(后勤国资处长)
李孟军(安全保卫处长)
各教学系、部主任
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教务处,主要负责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日常工作。教务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各教学系、部实验室消防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领导小组组员为实验室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成员为实验室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要尽主体责任,严格排查隐患,做好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等各项工作,切实保障实验室消防安全。
第九条 办公室成员需经过教育部门、消防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消防机构的培训。学院实验室消防安全责任人由实验室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与各系部负责人,各系部责任人与各实验室负责人应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 实验室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学院将实验室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安全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实验室消防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实验室特点,对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各教学系、部要将实验室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生的培养环节中,针对不同学科,专业开设实验室消防安全教育的必修课与选修课。
第十二条 各教学系、部应建立实验室准入制度并严格执行,每学期应有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年终考核,并留存培训和考核记录,确保参与实验室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 各教学系、部应建立志愿者消防队,并配备必要的灭火设备和器材。
第四章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各教学系、部应结合实际,按照不同功能和不同火灾风险等级对实验室进行分类,分别制定管理细则。并按规定定期开展设施设备及电器等维修保养检测工作,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确保安全通道畅通,疏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图、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应完好、有效等。
第十六条 实验室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式防火门,设置自动和手动关闭装置,并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使用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的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实验室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有效工作状态,不得损坏、挪作他用。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九条 各教学系、部应定期对实验室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巡查、维护和保养,定期委托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
第二十条 实验室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效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所有的电气设备应该定期进行绝缘检测,并达到规定绝缘电阻要求,确保用电安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危险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由专人按管理要求登记、存放或移交,并负责制定专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内燃油、燃气设备的供油、供气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和设备间前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切断装置。应在可燃气体管道上科学选装阻火器相关装置。实验室可能泄漏散发可燃气体或蒸气的场所不应设置吊顶,应配有通风设施和相应的气体监测和报警装置。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内不应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五章 实验室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第二十四条 各教学系、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实验室消防安全应急预案,上报学院消防安全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预案编制完成后上报消防安全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根据应急预案演练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制定的应急预案定期演练,每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完成后,根据演练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六章 实验室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实验室内人员立即疏散,并实施扑救初起火灾。
第二十八条 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或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对发生上述情况的相关责任人,学校给予从严处理。
第二十九条 火灾事故相关人员应主动配合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如实汇报财产损失。
第三十条 火灾调查结束后,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做好现场学生心理疏导及善后工作,及时改进消防安全管理,维护学院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