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扩招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兴职教字〔2019〕3号)

  • 2020.03.01
  • 学校文件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兴职教字〔2019〕3号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扩招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家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职成〔2019〕12号)文件精神,为了做好我院“高职院校扩招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院对报到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需事先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必需的证明(病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学院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申请延期报到时间超过四周的,经学院批准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未办理相关手续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学籍注册完成后,由学籍管理部门协调,各二级教学单位负责,全面开展新生学籍信息自查工作,督促并指导所有新生上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核查个人学籍信息,并做好纸质档案的收集与整理工作。

第三条  每学年开学前,学生须按学院相关规定缴纳学费,缴费后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

第四条 对我院录取的高职扩招学生,按照“标准不降、模式多元、学制灵活”原则,结合学生特点,分别单独编班,实施分类管理。实行单独的人才培养方案,集中教学和分散教学相结合的弹性学制,学生的学业修订年限为3—6年。

第五条  扩招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所有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活动及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扩招学生须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逾期两周不参加教学活动的,注销其学籍。

第七条  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持有学院医务部门或学院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并逐级审批;学生因事请假,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第八条  学生请假与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无故缺考者,按0分计,不得参加学期补考。

第九条  学生请假与旷课累计超过集中授课总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未办理休学者;获得学分低于学期(或学年)应获学分二分之一者,应予以留级处理。

第十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遵守考核纪律。对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者,按照《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考核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扩招学生成绩考核严禁实施毕业前“清考”

 

第三章  学籍异动管理

 

第十二条  扩招学生办理休学、保留学籍、复学、留级、降级、学籍注销、恢复学籍的。应当严格申请、审核、审批手续,落实院系两级管理,责任到人,并做好归档和异动信息的标注,切实维护学院办学秩序。

第十三条  扩招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但是必须在第一学年提出申请,填写《兴安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申请表》,经各负责部门审核签字后,交教务处学籍管理科统一进行转专业处理。

第十四条 扩招学生不能转学。

第十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退役士兵,可以持退伍证和工作证明按照扩招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学业,其他统招学生不能执行此项规定。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1.因伤(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符合国家创新创业政策申请休学者;

4.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十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需延长休学时间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可延长休学;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因创业休学的学生,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  学生休学须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学院保留其学籍。休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十 学生应征入伍(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二十  休学学生要求复学者,须在休学期满前,向学院提交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经过学院组织的复查,符合复学条件者可以复学。因参军保留学籍的学生,须在退伍后2年内,于新学年开学前持相关证件到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批准后复学。

第二十 保留学籍学生逾期不办理复学的,休学学生逾期不办理复学且不办理延长休学期限的,视为放弃复学资格,学院按相关规定注销其学籍。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退学:

1.每学期有六门(含六门)以上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2.补考后连同以前学期累计有六门(含六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4.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

5.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6.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7.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8.其他不能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应予退学者;

9.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 凡因上述原因应退学(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除外)的学生,由相关院系以书面形式上报学院,经学院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向学院递交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 学生在最长修学年限六年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由学校颁发普通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与普通学生毕业证书相同。

第二十  学生达到最长修学年限尚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但专业修订学分达到三分之二者,颁发结业证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 结业生可在学院规定时间参加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考试,成绩全部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 学生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学籍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一经查实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二十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条  本规定教务处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