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 2022.12.15
  • 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参照《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申报、审核、认定、评估、建设等管理行为。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指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结合自治区高等学校科技发展总体规划,以推动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核心竞争力、提高高校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依托具有较强科技综合实力的高等学校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坚持科教融合,产教融合,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宗旨是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推进产学研深度结合,研究开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升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工程中心的组建和宏观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编制工程中心发展规划;制定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负责工程中心立项建设、调整和撤销,指导、组织工程中心的验收、评估和检查等工作;根据形势发展,调整工程中心规划布局等。

第五条 依托高校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有:将工程中心建设纳入学校相关规划,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工程中心建设实施,落实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负责组织依托高校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论证、指导和监督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组建技术委员会,聘任工程中心主任、技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工程中心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工程中心验收和评估等相关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工程中心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六条 工程中心的任务是:

   (一)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立足高校,服务行业,通过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二)为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作提供研究开发平台,探索产学研结合协同创新模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三)通过成果辐射与扩散,推进技术创新,加快产品开发,促进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四)培养和引进一批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科技领军团队和管理人才,建立一批在行业领域具有高水平的技术创新、试验研究和产业化基地。

    (五)建立开放服务和合作研究运行机制,全方位开展国内和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立项与建设

第七条  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按照高等学校工程中心建设总体规划,制定和发布工程中心建设年度计划。

第八条  工程中心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为:

    (一)符合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发展目标与建设思路清晰,建设方案可行,研究方向明确、特色鲜明,在本领域本行业有重要影响。

    (二)面向行业关键共性技术,具有明确的行业背景和良好的企业合作伙伴;所服务的行业属于自治区优先、重点发展的特色优势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

    (三) 依托重点学科或优势学科群,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坚实的工程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的工作基础、特色和业绩。

    (四)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并能够为项目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五)具有技术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的条件及经费保障。原则上现有仪器设备总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建设期新增投资规模不低于300万元,研发和成果转化用房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相对集中。

    (六)拥有知名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勇于创新、市场意识强、科技成果转化经验丰富的创新团队。具有一直稳定、高水平的研究、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

    (七)拟申报的工程中心一般应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基础,已与多家企业、科研院所有实质性合作的校级重点技术研发平台,具备完善的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的机制和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依托高校向自治区教育厅提交《内蒙古自治区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申请书》,并确保建设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等承诺意见后,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二)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批复立项。

(三)根据立项批复,依托高校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组织专家组对工程中心建设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后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依托高校应重视工程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科技、人事、学科、财务、资产等部门参加的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工程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保障工程中心基本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40万元。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实行依托高校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工程中心主任的任职条件是: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较高的工程技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熟悉相关行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工程中心主任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需设立技术委员会,一般由7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成员应由工程中心所在行业与科技领域的科技、工程和相关企业界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指导机构,对工程中心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开发活动进行指导。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换届时技术委员会委员更换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技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工程中心所在单位的人员担任,技术委员会由依托高校聘任,同时需将技术委员会主任名单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研究开发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流动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聘任。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资金多元化筹措,可遵循学校扶持,政府资助,企业投资的原则。工程中心立项建设后,自治区教育厅逐年下达资助建设资金,学校原则上要提供配套建设经费。经费管理和使用严格遵守《自治区高等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财务规定。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坚持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原则,以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需求为导向,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组织团队开展技术攻关,承担国家、行业和区域的重大科技任务,持续为社会提供工程化技术成果。

工程中心应深化科教融合,注重人才培养,吸引优秀学生参与工程实践和技术攻关。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

工程中心应建立开放共享机制,面向社会开放运行,广泛吸引优秀人才开展技术协同攻关,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实行年度统计报告制度,编制年度总结报告,并向自治区教育厅提交本年度工作报告和有关统计数据。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建设内容和基础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经依托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备案。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原则上为四年,工程中心经验收后,转入运行阶段。

第四章     验收与运行

第十九条  依托高校完成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提出验收申请,编写《内蒙古自治区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第二十条  自治区教育厅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组织验收专家对工程中心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依据立项批复文件、《计划任务书》和《总结报告》进行现场验收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 现场验收和综合评议包括:

(一)听取工程中心负责人建设工作总结报告,对照《计划任务书》和审查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二)审阅工程中心档案资料,实地考察工程中心验证环境,设备设施及用房等条件建设情况。

(三)对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讨论,提出评论性指导建议,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未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责成依托高等学校对验收专家组提出的问题限期加以整改,一年之内可再次申请验收,仍未通过验收的将被撤消。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教育厅对工程中心实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对于建成后运行满三年的工程中心,自治区教育厅将组织专家进行绩效评估。评估周期为5年,评估程序分为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对评估不合格的工程中心,给予黄牌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一年内再次评估仍无较大改进的,将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工程中心定期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评估细则》,以本办法附件形式发布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工程中心进行动态调整。未通过评估的工程中心不再列入自治区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序列。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工程中心优先推荐省部共建及以上创新平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内蒙古自治区高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at Universities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内教技字〔2010〕1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评估规则》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评估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定期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参照《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评估细则》,按照自治区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相关管理办法要求,结合自治区高等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估的目的主要是对工程中心5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发展。评估重点是工程中心的工程技术研发能力与水平、成果转化与行业贡献、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能力等。

  第三条 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靠专家,注重实效,动态调整,以评促建,采取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

  第四条 定期评估是工程中心建设运行、动态管理的重要环节,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周期为5年。自治区教育厅根据情况对工程中心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五条 所有通过验收并且正式开放运行期满3年的工程中心均应参加评估,未满3年的工程中心可自愿申请参加评估。

第六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包括:制订工程中心评估规则,确定参评工程中心名单,建立评估专家库,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对评估工作的实名异议。

  第七条 工程中心依托高校负责指导和组织本校工程中心做好评估的准备工作,为工程中心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二章 评估材料

   第八条 评估材料是工程中心评估的依据,必须反映评估期限内的真实情况,包括工程中心年度考核报告和5年工作总结。评估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工程中心,根据评估材料的真实程度,当年评估结果定为整改或不通过评估。

第九条 评估材料中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工程中心根据评估期内提交的年度报告编写5年工作总结,原则上需在依托高校进行公示。总结中列举的所有成果必须是评估期内获得,且各项数据和成果应与年度考核报告的内容相符,并标注有工程中心名称。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自治区教育厅于在评估前6个月下达参评的工程中心清单。

  第十二条 评估工作按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进行,分别组织专家评估,于下半年完成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初评采取专家会议评审的方式。初评专家在会议期间应审阅评估材料,听取工程中心主任工作报告并交流讨论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工程中心进行记名打分。按照学科领域相近的原则,分组进行。

  第十四条 各参评工程中心主任到会做工作报告,并对专家提问进行答辩。报告时间30分钟,答辩10分钟,其他参评工程中心可以旁听。

第十五条 现场考察按照初评结果分组进行。自治区教育厅确定各工程中心现场考察时间和路线,于考察前10个工作日通知相关参评工程中心。

第十六条 现场考察过程由专家组长主持。主要考察工程中心的运行状态、建设内容和管理机制;核实技术研究内容、科研成果情况和工程化应用推广情况;检查依托高校对工程中心的支持和条件保障的落实情况,以及对工程中心的日常监督管理等情况。专家组采取听取工程中心主任和依托高校工作报告、审阅材料、提问质询、召开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等方式,考察工程中心实验技术平台、中试与工程验证环境等。其中:

工程中心主任工作报告主要介绍评估期限内工程中心取得的标志性技术成果(不超过5项)与工程化应用,并对工程中心的运行状况和管理机制进行全面、系统总结。

由校领导或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代表依托高校,报告评估期限内依托高校对工程中心的资源投入、条件保障、政策支持、日常监督管理等情况。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应提供以下材料备专家组查阅:基本运行经费、建设资金投入等有关财务证明(包括到账和使用情况);各类相关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准书、获奖证书;各类科研成果、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技术交流和会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

  第十八条 专家组经交流讨论后,向工程中心和依托高校简要反馈意见和建议,现场考察结果不予现场公布。

第十九条 综合评议要按照初评和现场考察情况,对工程中心进行评议,提出综合评估意见,并当场公布排序结果,评估意见应明确指出工程中心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二十条 评估专家的选取根据评估工作需要在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十一条 评估实行回避制度,与工程中心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包括工程中心正副主任、固定人员,技术委员会成员,工程中心主管部门及其他直接相关者不得作为评估专家。工程中心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材料一并上报。

第四章 评估结果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教育厅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和评估报告,确定并发布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整改、未通过评估四类。其中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工程中心不超过15%,评估结果为整改和未通过评估的工程中心不少于10%,其他工程中心评估结果为良好。

  第二十三条 评估结果为整改的工程中心整改期为1年,期满后由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整改结果,检查通过后评估结果定为良好,检查未通过的工程中心不再列入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序列。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评估的工程中心、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工程中心,不再列入自治区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序列,可以再次参加立项申请。

  第二十五条 评估结果在自治区教育厅网站公示一周。公示期内接受实名提出异议。最后以书面形式向参评工程中心和依托高校反馈评估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评估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保密规定,科学公正、严肃认真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评估指标体系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工程研究中心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权重

评价内容

工程技术研发能力与水平(35%)

人才与队伍

12%

中心主任作用(4%);

领军人才情况(4%);

研发及工程技术队伍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2%);

人才发展通道与评价体系完善,有利于青年人才队伍成长(2%)。

成果产出

15%

获得专利等知识产权情况(4%);

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情况(4%);

工程技术获得重大突破,标志性成果影响力强(4%);

科研经费情况(3%)。

装备与条件

8%

物理空间能支持工程中心运行且相对集中(3%);

装备对中心工程化研发的支撑情况(3%);

新增仪器设备及仪器设备升级改造情况(2%)

成果转化与行业贡献(30%)

成果转化

15%

科研成果转化效果与应用示范效益情况(5%);

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机制、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及其效果(5%);

校企合作项目及到账经费情况(3%);

服务国家战略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承担国家或企业研发任务及产业化项目情况(2%)。

行业贡献

15%

主持或参与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与规范情况(3%);

提供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情况(3%);

工程化典型案例成效显著,具有示范作用,可复制推广(3%);

成果转化对行业(区域)产生的直接经济社会效益(3%);

与企业/行业的合作情况(3%)。

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16%)

学科建设

6%

促进学科发展的具体举措(3%);

对学科发展的支撑作用(3%)。

人才培养

10%

本科生、硕士、博士培养情况(2%);

建立实习实践基地,鼓励和支持学生创新创业情况(4%);

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情况(4%)。

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19%)

开放共享

5%

工程中心开放共享,科技合作交流情况(3%);科研氛围,学术风气情况(2%)

发展规划

6%

工程中心定位,研究方向,发展目标,发展前景(3%);

技术委员会支撑作用(3%)。

管理与支持

8%

内部规章制度、运行管理机制、内部考核情况(3%);

依托高校在政策、资源配置、人事、经费等方面支持情况(2%);

工程中心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检查等情况(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