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 2022.12.15
  • 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进一步推进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加强和改进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发挥社科研究优势,提高项目研究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支持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研究,注重成果转化,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集中申报、专家评审、择优立项。通过研究项目的管理实施,进一步提高我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水平,促进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加快培养高水平理论创新人才,繁荣和发展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

第四条 自治区教育厅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处具体负责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细则等有关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全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研究课题指南;组织和指导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资助及成果验收结项等工作。各高等学校负责制定本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计划及管理细则并进行日常管理;组织项目申报、跟踪检查和成果验收;负责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项目的类别与项目申报

第五条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是自治区教育厅面向全区高等学校设立的各类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总称。主要包括: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自筹经费项目、委托项目和专项项目等。

(一)重大项目。指以省部级及以上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为依托,为实现国家和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重大发展目标,在一定时限内解决重大哲学社会科学难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一般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博士学位的科技领军人才。

(二)重点项目。指以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以及基础学科领域的重大问题为研究内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一般为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人员。

(三)一般项目。指以符合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指导思想和人文社会科学基础学科领域问题为研究内容,研究成果能够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理论参考的项目。

(四)自筹经费项目。指以符合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指导思想,根据自治区高等学校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和个人前期研究积累自行设计,经费由学校或申请人从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自筹开展的科学研究项目。

(五)委托项目。指根据当前国家、自治区及高等教育发展中一些重大战略方针和政策问题,由自治区教育厅委托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及人员完成的项目。

(六)专项项目。指专门针对某一专业或学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目的性、专业性和计划性的研究项目。

第六条 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研究周期一般为2-3年。

第七条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报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布置,以学校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申请人须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简称《申请书》)。

  第八条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优良的师德师风,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高的学术水平,能够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科研诚信情况良好,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凡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未结项者不得申报新的研究项目;凡同一课题内容不得通过其他途径重复申报。

(三)原则上应组成课题组申报。应用对策性研究课题,提倡吸收实际工作部门人员参加课题组。鼓励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合作研究,对于跨学科、跨学校、跨地区、跨系统组织优势科研力量开展实质性合作研究的课题组予以优先资助。

(四)申请人所在学校承担初审保证,承诺提供良好的研究条件和意识形态审查保障。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等进行审核,签署具体意见,承担信誉保证。

第十条 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一)课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面向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鼓励理论联系实际、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

(二)课题具有学术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鼓励深入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课题研究,鼓励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课题研究。

(三)课题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四)课题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成果形式有利于该成果的推广使用。

(五)经费预算安排合理,符合有关财务规定。

第十一条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议制,按申报学科分组。自治区教育厅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专家评审。

(一)不断更新项目评审专家库,评审时从专家库抽取。

(二)专家评审会议以学科组为单位进行,采用匿名方法评审。专家组应严格掌握标准,本着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评审。

(三)建立专家信誉保证制度。评审专家必须廉洁自律,评审期间不与课题申请人私下接触,不接受申请人任何宴请或礼物,不泄露与评审有关情况,回避与专家本人有关的情况等。凡违背上述规定者,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自治区教育厅聘请各学科同行专家组成咨询组,其职责是:

(一)结合自治区的历史文化及社会发展状况,参与制定本学科研究发展规划、课题指南;

(二)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跟踪调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项目的评审和成果验收;

(四)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自治区教育厅对评审出的拟立项项目下达《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通知书下发之日算起。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计划任务书》(简称《计划任务书》),报所在高等学校和教育厅审核。《计划任务书》是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自治区教育厅及各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计划任务书》分别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人即项目负责人,一个项目只能确立一个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依照合同规定,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负责项目总体研究计划的实施,推动课题组成员的协作研究。项目负责人要按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自我管理,认真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六条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确需变更时要履行规定程序,项目依托学校在审查变更申请时应严格把关。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申请,经所在高等学校社科管理机构审核,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备案: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课题组成员、项目名称、最终成果形式;

(二)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三)因特殊情况申请延期;

(四)预算经费有重大调整;

(五)撤销项目;

(六)项目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除延期和撤项申请外,其他变更申请须在项目实施中期,履行规定程序。

第十八条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应严格遵守下列各项保密规定:

(一)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项目研究活动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料仅限于课题内部使用,不得公开;

(三)项目研究活动中有关涉密和敏感问题的专项调查、学术会议和其它学术活动必须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

(四)涉及保密内容的研究成果要注意保管,使用去向要登记备案;报送有关部门要通过机要渠道。涉密信息不得上网,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送。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自治区教育厅撤销项目,被撤销项目的主持人3年内不得申请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一)项目负责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主动承担研究工作任务;

(二)项目实施情况表明,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负责人、课题组成员或研究内容;

(四)第一次验收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验收,仍未能通过;

(五)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六)对研究成果的保密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泄密;

(七)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八)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九)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十)其他原因。

撤销项目由依托高等学校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执行。被撤销项目经费由高校社科管理部门追回作为学校社科研究与发展经费留用。

第五章 项目经费与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高等学校监管,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掌握使用,接受所在高等学校和自治区教育厅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助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项目负责人按《计划任务书》所列的各项经费支出范围,在所在高等学校和财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所在高等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其使用范围包含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

(一)直接经费用。包括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宣传费等。其中:

图书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必要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专业软件,资料收集、整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文献检索等费用。

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围绕项目研究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地区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劳务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印刷费/宣传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印刷和出版、成果推介等费用。

其他:指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经费。是指项目依托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工作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经费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支出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严禁超额提取、变相提取和重复提取。

间接经费应当纳入项目依托学校预算统筹安排,合规合理使用。项目依托学校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应当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二条 为了评估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水平,项目在结项前由自治区教育厅和有关高等学校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一般由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委托高等学校社科管理部门实施。通过验收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申请验收结题的最终成果形式可以是论文、专著、软件、专利、数据库、咨询报告等;除学术成果本身外,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结合项目研究进行的课程建设、教材编写、学术报告、咨询服务及其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等,一并纳入验收范围综合考虑。

第二十四条 可视情况安排会议验收和通讯验收。验收前,由项目负责人准备好项目结题材料,包括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以下简称《项目结题报告》)一式2份,并提供研究成果原件和该项目原《计划任务书》以及项目内容、经费调整等其他变更申请复印件供验收时使用。有重要学术价值、应用价值、理论创新的成果,以及验收专家组推荐宣传的成果须同时报送成果简介。会议验收应提前7天将验收材料送达验收专家。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负责人按《计划任务书》完成研究任务;最终成果与预期计划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合理合法。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无论正式出版或内部印刷,均要求在显著位置标明“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字样(××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自筹经费项目、委托项目和专项项目等),否则验收时不予承认。咨询报告类成果须有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并详细注明采纳内容和实际价值。

第二十五条 验收专家组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或实际工作部门人员组成,一般为3-5人。专家组成员中,本校专家不得超过1/3。验收专家应认真、负责、独立地进行评审,做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自己的验收意见和结论承担学术和道义责任。不应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十六条 会议验收分为预备和验收两个阶段。预备阶段由组织验收的单位主持,主要内容是介绍会议内容、宣布有关事项、产生专家组组长;验收阶段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会议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项目负责人的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及成果简介,报告内容包括:课题的预期成果与现有成果;课题的研究方向和主要思想观点及内容;课题的实际意义、学术意义、研究特色及社会影响;该课题研究的重点及研究中突破的难点;

(二)质疑、答辩;

(三)专家讨论并形成综合验收(包括能否结项)等意见;

(四)专家组反馈验收意见内容包括:项目是否达到了《计划任务书》要求;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补充完善之处;成果的推广、宣传意见;其他建议及意见;专家讨论时,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应回避。

第二十七条 通讯验收的项目,由学校社科管理部门向专家提供相关材料,专家验收后给出验收意见,并签名。结项时,须将专家验收意见原件和《项目结题报告》装订在一起上报。严禁由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指定和联系通讯验收专家。

第二十八条 成果验收的一般标准和内容: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二)是否达到了项目《计划任务书》中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研究的范围和成果内容是否与《计划任务书》一致,研究成果是否包含了该课题预定的全部内容;

(三)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和科学性;

(四)项目研究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五)项目研究所运用的方法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六)项目成果有哪些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达到何种水平,能够取得怎样的综合效益;

(七)项目研究尚存在哪些不足,该领域尚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今后需努力的方向;

(八)项目成果有无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等;

(九)对成果的推广和宣传意见。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教育厅集中受理项目结题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第四季度。项目结题由各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将结题材料集中报送自治区教育厅审核。

第三十条 学校应积极做好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为鼓励多出原创性、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对出版有困难的优秀研究成果,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应给予大力支持。项目负责人应积极主动地通过学术报告会等各种形式推广交流研究成果,并加大推广应用性成果及基础性成果的宣传力度。

第三十一条 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充分发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的社会效益。

(一)鼓励项目成果向课程、教材、教学转化,为培养优秀人才服务;向决策咨询转化,为政府和企业科学决策服务;向社会转化,为提高全民族人文素质服务;向文化产品转化,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服务。

(二)项目负责人应注意收集本课题的引用、转载、采用、获奖或进入教材、产生效益的情况。对那些通过一个项目形成一个创新领域、一支创新团队、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其成功经验。

(三)各高等学校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和资助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积极做好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及时提交有关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英文全称为Research Program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at Universities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3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