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对重点工作任务中 不担当不作为等情形问责暂行办法(试行)

  • 2024.06.18
  • 规章制度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对重点工作任务中

不担当不作为等情形问责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院领导干部及教职员工工作执行力,增强责任担当意识,提升履职能力和工作效能,确保学院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开展,对不担当不作为、工作慢粗虚等问题精准问责、高效问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对象为全院所有单位、部门及全体教职员工。

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三)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四)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五)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相关单位、部门及主要责任人予以问责。

不贯彻执行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等会议作出的决策部署,消极对待、执行不力的

(二)拒不执行工作安排,无故不承担工作任务,或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完成工作,导致工作延误影响整体工作 

(三)工作中存在敷衍塞责材料中有疏漏或错误,导致重要信息遗漏或不准确,影响工作整体质效

重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处理

未妥善保存保管重点工作相关资料和记录的;

不配合或阻碍重点工作正常开展的

发表不当言论,造成负面影响的;

重点工作中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问责方式主要包括

(一)谈话提醒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

(四)停职检查

(五)调整岗位(职务)

(六)降低岗位(职务)等级

(七)其他相应的纪律处分

  实行问责要综合考虑问责事项的性质、造成影响的范围和后果轻重等情节,确定具体的问责方式

(一)对于情节较轻,以谈话提醒或通报批评的方式问责;

(二)对于情节较重,采用诫勉或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采用调整岗位(职务)或者降低岗位(职务)等级的方式问责涉嫌严重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移送相关部门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七条 各重点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发现工作中存在不

担当、不作为等问题要及时报告,经集体研判后启动问责程序。

第八条 由学院纪委组织重点工作领导小组、党政办、组织(人事)处及相关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对问责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  根据调查结果,经会议研究后,作出问责处理决定;其中,给予调整岗位(职务)、降低岗位(职务)等级、作出其他纪律处分的,需经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被问责单位、部门和人员对问责决定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


第五章 结果运用

 

十一  问责处理结果运用如下:

(一)受到谈话提醒和通报批评处理的,取消当年评先、职称评聘资格。

(二)受到诫勉停职检查处理的,取消当年评职称评聘资格,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取消所在部门当年评优资格。

(三)受到调整岗位(职务)处理的,取消当年职称评聘资格、12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进一步使用。取消所在部门当年评优资格,对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

受到降低岗位(职务)等级处理的,两年内不得职称评聘、工资晋级两年内不得提拔或进一步使用取消所在部门两年评优资格,约谈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