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职业技术学院鼓励干部担当作为 干事创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

  • 2020.03.27
  • 规章制度

第一条 根据兴安盟委关于鼓励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规定及相关要求,为激发学院干部职工改革创新、尽责担当的积极性,支持保护教职员工恪尽职守、主动作为,营造干事创业、容错免责、建功立业的工作环境,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推动学院各项工作谋求发展、改革创新、履职担当过程中,无违法违纪行为且未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一)在创新实践中,敢于创新、主动担当、大胆探索、推动落实,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的;

(二)在承担试点性、实验性、示范性、评估性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的;

(三)在争取项目或实施重点项目和工程,完成学院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中,积极作为,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的;

(四)在校企合作、自主招生、联合办学、服务师生、监督检查、执纪问责、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明察暗访、信访处置等工作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大公无私,出现偏差和过失的;

(五)在处置学院突发事件或完成急难险重工作任务中,因揽责涉险、主动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六)在化解矛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某些人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七)上级部门尚无明确限制,按程序开展工作,在具体实施中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的;

(八)因自然灾害、外来因素等不可抗力,工作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九)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后,能主动纠错,挽回损失和影响的;

(十)虽被媒体曝光造成负面影响,但无主观故意,属工作方式方法不当的;

(十一)其他符合容错纠错情形的。

第三条 容错纠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部门或个人认为符合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条件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 7个工作日内,由所在部门党组织根据问责事项,向问责决定部门提出书面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申请。

(二)调查核实。问责决定部门对照第二条所列情形,实事求是地开展调查,一般在 3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时间)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三)认定反馈。根据调查结果,问责决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认定意见,并在 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予以书面答复,或书面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可公开调查结果,回应当事人关切。

第四条 对于免责的部门或个人,在以下方面不受影响:

(一)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

(三)干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奖金发放。

第五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于工作中存在失误、错误或过失行为的部门和个人,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强监管。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组织约谈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对问题整改到位。

(三)区别情况,妥善处理。运用好“四种形态”,鼓励干部轻装上阵,敢闯敢干。

第六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于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部门(组织)和个人,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核查和处理问题,要充分体现政策,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区别主观故意与无意过失,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合理解释或申辩,支持干部依法依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及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消除不良影响。

(三)对轻微违纪免于追究纪律责任的,通过谈心交流、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方式,帮助其放下思想包袱,大胆工作。

(四)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五)对曾受过纪律处分的干部,在处分期限内能积极改正错误的,应按有关规定正常任用,以体现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统一。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容错纠错,是指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履职担当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未谋取私利,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且无主观故意,能主动纠错,且无重大事故或损失,可对其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八条 容错纠错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实事求是、宽容失误、严格程序、依纪依规的原则。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