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市域产教联合体章程
兴安盟市域产教联合体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推动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政府统筹、产业聚合、企业牵引、学校主体作用,以科右前旗产业园为依托,科右前旗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德康农牧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牵头发起组建兴安盟市域产教联合体,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联合体名称:兴安盟市域产教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 。
第三条 联合体坚持以教促产、以产助教,深化产教融合、产学合作,服务本地产业转型升级和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紧密结合。以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乌兰浩特市绿色产业园、科右前旗工业园区、扎赉特旗经济开发区等园区为基础,以现代农牧业、优良品种选育、疾病控制、牧草改良、标准化养殖、精深加工等产业为主导,整合政、行、企、校、研等各类资源,搭建人才供需信息平台,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校企共建产业学院,有效推动各类主体积极参与职业教育,促进人才培养、创新创业和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产教融合、强产兴城”目标。
第四条 联合体性质:本联合体是在自治区教育厅指导下,由兴安职业技术学院牵头发起,联合国内开设相关专业的各类院校、相关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共同参与,以涉农涉牧专业为纽带,按照“平等互利、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共谋发展”的原则,自愿参与的跨区域非营利性合作组织。
第五条 联合体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依法从事生产、教学、科研、服务、合作与交流活动,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第二章 联合体任务
第六条 实施校企协同育人、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一)坚持服务学生全面发展,通过校企协作育人,积极塑造学生的价值观念、职业技能意识以及社会责任感,有效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沟通合作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联合体各类主体深度参与职业学校专业规划、人才培养规格确定、课程开发、师资队伍建设,及时把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引入教育教学实践;
(三)联合体内企业按岗位总量一定比例设立岗位,接受学生来企实习实训和教师岗位实践;
(四)探索现代学徒制订单培养机制,建设冠名班、订单班等联合培养班。
第七条 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企业创新发展
(一)建设共性技术服务平台,服务校企合作开展技术研发,提高成果转化率。
(二)开放行业、企业、科研资源,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跨学校的科研创新团队,联合申报、承接纵向、横向科研和社会服务项目,联合开展科技攻关及产学研活动。
(三)推动联合体内学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共同开展协同攻关,为园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促进技术创新、工艺改进、产品升级、解决实际生产问题。
第八条 建立共享共建机制、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一)联合体内各类主体共商培养方案、共组教学团队、共建教学资源,共同实施学业考核评价,积极探索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新模式,广泛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岗位成才的中国特色学徒制;
(二)企业深度参与职业学校专业规划、人才培养标准、教材课程开发、师资队伍建设等人才培养各环节;
(三)对标产业发展前沿,联合体成员单位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产业学院,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紧密结合;
(四)设置灵活的用人机制,采取固定岗与流动岗相结合的方式,聘请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管理人员、能工巧匠等到校全职或兼职工作;
(五)校企联合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或职工培训方案,实现人员互相兼职,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
第三章 联合体成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联合体的,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拥护联合体的宗旨,遵守联合体的章程制度,执行联合体的发展计划决议。
(三)愿意为现代农牧职业教育资源共建共享事业服务的政府、学校及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申请加入联合体的程序为:
(一)申请单位向联合体秘书处提交加入联合体申请书,并提供相应资质证明材料。
(二)联合体秘书处对申请书进行初审,不符合要求不予加入或退回修改,符合要求的发送给联合体各成员征询意见;
(三)联合体秘书处将联合体各成员意见汇总后,连同申请书一并递交给联合体理事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即成为联合体的正式成员;
(四)审议通过后,由联合体秘书处向联合体全体成员公告(包含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件公告等方式)。
第十一条 联合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联合体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联合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享用联合体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参加联合体举办的各种会议、政策研讨、信息交流、国内外合作及有关活动;
(四)借助和利用联合体相关信息平台获取信息或开展相关工作;
(五)根据需要,相互签订具体合作协议的权利;
(六)对联合体工作给予批评、建议和监督;
(七)通过联合体向相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八)自由退出联合体的权利。
联合体成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联合体章程及各项管理规定;
(二)执行联合体决议;
(三)承担联合体委托的各项工作;支持并参加联合体的各项活动,主动参与策划开展围绕联合体宗旨的各类创新工作;
(四)向联合体提出建议,为联合体开展各项活动提供条件;
(五)树立联合体良好形象,团结协作,自觉维护联合体的声誉与合法权益;
(六)向联合体反映违反联合体章程、拒绝履行联合体决议的成员及其他相关信息;
(七)保守联合体及各成员之间的有关秘密。
第十二条 联合体成员的退出和除名
(一)联合体成员的退出分为自动退出和自愿退出两种类型。联合体成员连续一年不参加联合体活动,不执行联合体决议的,视为自动退出。联合体成员自愿退出时应至少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联合体秘书处;
(二)联合体成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联合体章程及相关规定、盗用联合体机密、因违法或违规给联合体或联合体 成员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经联合体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应予以除名;
(三)联合体成员退出或除名后应在三年内继续保守联合体成员之间的商业秘密,上述三年的期限以联合体理事会做出相应的决议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四)联合体成员退出或除名后不再享受联合体内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联合体成员退出或除名后由秘书处书面通知联合体全体成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兴安盟市域产教联合体实行理事会制。联合体设立理事会、理事长会议和秘书处。理事长会议是理事会的常设决策机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构成、决策制度及职责
(一)联合体理事会是兴安盟市域产教联合体的最高决策机构,由联合体理事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其指定代表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并审议联合体组织、发展、运作等各项规定、决策和建议;
(二)联合体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八名,常务理事若干名,联合体成员单位均为理事单位,理事会采用单位席位制。
第十五条 联合体理事长会议
(一)理事长会议是理事会的常设决策机构。根据联合体实际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理事长会议,每年可多次召开理事长会议,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召开通讯会议或理事长办公会议。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或受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负责召集。
(二)理事长会议成员由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组成,可邀请与议题相关的常务理事出席。理事长会议的召开,须由理事长会议成员2/3以上(含本数)代表到会方为有效会议。理事长会议形成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代表(含:理事长会议成员和受邀常务理事)2/3以上(含本数)同意方能有效。
(三)理事长会议职责:
1.制定联合体章程;
2.所取和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
3.审议、批准和修改联合体内部管理条例;
4.审议、批准财务预决算报告。
5.会员审批和临时性重大事项决策。
笫十六条 联合体理事大会
(一)理事大会是联合体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理事出席,理事大会由理事长或受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大会。理事大会的召开,须有理事会成员2/3以上(含本数)代表到会方为有效会议。理事大会形成的决议,应由出席的理事会成员2/3以上(含本数)同意方能有效。
(二)理事大会职责:
1.修改联合体章程;
2.批准或取消联合体成员资格;
3.批准或取消联合体常务理事资格;
4.选举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单位;
5.决定联合体组织的变更和终止;
6.讨论和决定影响联合体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笫十七条 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联合体理事长和副理事长每届任期五年,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可连任。理事长由联合体副理事长单位和秘书长单位推荐德高望重领导候选人,原则上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担当。副理事长由副理事长单位推荐产生,原则上为副理事长单位法人或实际负责人。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任职期间,如遇工作调离原派出单位等情况,应自行辞去其职务,由该推荐单位另行推荐接任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人选。
第十八条 联合体常务理事
(一)联合体常务理事单位由理事大会批准确定,其基本条件是:热心本联合体事业,在兴安盟主导产业或职业教育方面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二)常务理事任职期间,如遇工作调离原派出单位等情况,应自行辞去其职务,由该派出单位另行推荐接任常务理事人选。
第十九条 联合体秘书处
联合体秘书处设在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是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联合体日常事务和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
(一) 秘书处职责
1.执行联合体理事会作出的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合体内的各项工作,发展联合体成员,发展联合体事业;
2.负责理事长会议和理事大会的筹备和召开,向理事长会议作《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财务报告,负责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3.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负责受理加入联合体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审查;
5.负责受理常务理事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审查。
(二)联合体秘书长
联合体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常设单位推荐,由理事长会议批准。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秘书长向理事会负责。
第五章 经费与使用
第二十条 联合体经费的来源
(一)争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二)以资助、赞助等方式筹集。
(三)参会会员缴纳会费。
第二十一条 联合体经费的使用
联合体经费的使用由理事会委托秘书处所在单位设立独立账户进行管理,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联合体成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审计。
第六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自行解散或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建议,并提交联合体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联合体终止前,须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联合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联合体成员大会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联合体成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合体理事会,其他未尽事宜由联合体理事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