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 |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

  • 2024.09.02
  • 综合新闻
    为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生态,学院纪委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开设【以案为鉴】专栏,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建、以案促治,为学院的高质量发展提供纪律保障。

高校人员“八小时外”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2024)第五期

     “八小时外”不是法外,八小时之内受工作纪律的约束,八小时之外,同样有道德、纪律和法律的约束。全体党员干部、教职员工交往必须要有原则、有规矩,自觉净化朋友圈、纯洁社交圈,提高警惕、自律自省、规范言行,增强洁身自好拒腐防变的自觉性。现对6起“八小时外”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案例一:某高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原副处长高某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问题。

2014年下半年至2021年春节前,高某先后6次收受设备供应商以拜年拜节等名义所送礼品礼金,折合共计1.94万元。2018年春节前至2021年春节前,高某先后5次接受设备供应商、招标代理商安排的宴请。高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3月,高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降为管理岗七级职员,收缴违纪违法所得。

案例二:某高校教师南某在互联网传播淫秽色情内容问题。

2018年,某网站的聊天室里有人反复发出激情表演的信息,经公安机关调查,这是一个有组织的犯罪团伙,涉案地分布于北京、天津、河北、广西、内蒙古等多地,某高校教师南某即为犯罪团伙当中的一员。南某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时也被所在学校开除。

案例三:某高校后勤服务集团领导干部王某等人借开会之机绕道公款旅游等问题。

王某等人于2013年、2014年两次借开会之机绕道公款旅游,绕道期间发生的住宿及交通等费用分别为1.18万元、5977元,在后勤服务集团报销。3名后勤服务集团副处级干部于2014年以外出考察名义分别报销差旅费6907元、6405元、7002元。王某和有关人员均受到党纪处分,责令退缴违规报销费用。

案例四:某高校下属学院学工办副主任廖某赌博问题。

2017年,廖某利用鲨鱼赌博机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除收缴其赌资外,对其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廖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五:某高校学科建设办公室主任章某等人酒驾问题。

2017年,章某酒后驾驶,被当地交通警察给予罚款20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工会干部雷某酒后驾驶,被当地交通警察给予罚款10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章某、雷某同时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六:某高校副教授邱某酒后危险驾驶问题。

2020年9月20日,邱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与停放在路边的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邱某判定为醉酒状态。2021年12月17日,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所在单位给与其开除党籍,降低专业技术级别处分。




以上通报的6起典型案例,都有一个共同点: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在“八小时外”!监督在外,修身在内。“八小时外”的修行,最终要靠自己,时刻牢记高校教职员工的身份,树立正确的三观,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不论人在上班还是处于下班状态,纪律规矩永远“不下班”。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参与赌博的;

(四)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五)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