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 |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
案例一:毕节市威宁县草海镇党委原副书记、镇长马朝晖酒驾问题。
2021年12月24日,马朝晖饮酒后驾驶公务车辆,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40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款1000元、暂扣驾照6个月。经深入核查发现,2021年6月至12月,马朝晖在威宁县草海镇任职期间,长期驾驶公务车辆办私事。2022年11月,马朝晖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
案例二:黔东南州镇远县文德民族中学副校长吴永登酒驾问题。
2022年7月19日,吴永登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68.89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款1000元、暂扣驾照6个月。经深入核查发现,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吴永登还存在违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问题。2022年11月,吴永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案例三:铜仁市江口县委党校原常务副校长姜茂文醉驾问题。
2022年2月10日,姜茂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酒精含量为14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2年4月,姜茂文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2年5月,姜茂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案例四: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原副调研员国斌(已退休)醉驾问题。
2021年12月26日,国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17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2年2月,国斌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2年8月,国斌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调整其享受的待遇。
案例五:黔南州贵定县人大常委会原四级调研员彭德荣醉驾问题。
案例六:贵州省王武监狱十四监区原四级高级警长冷劲松醉驾问题。
2021年11月18日,冷劲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238.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1年12月20日,冷劲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2年1月,冷劲松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案例七:钟祥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管理股股长黄涛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
2023年1月15日,黄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黄涛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8.5mg/100ml,属于醉驾驾驶。钟祥市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2024年3月13日,黄涛受到留党察看、政务撤职处分。
以上通报的7起典型案例,有的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还有的胆大妄为、多次酒后驾驶,这反映出少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下,仍然不知敬畏、顶风违纪,触碰纪律红线、挑战法律底线,最终难逃党纪国法惩处,教训深刻。全院广大党员干部、教职员工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对组织高度负责的态度,带头遵纪守法,不断增强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全院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驰而不息纠治“四风”,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教职员工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筑牢思想防线,做到早提醒、早预防,坚决遏制酒驾醉驾行为发生。学院纪委将始终保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深挖彻查党员干部、教职员工酒驾醉驾问题背后的违规吃喝、利益输送等“四风”问题,坚决铲除腐败滋生的作风土壤,坚定不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条 第一款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第二款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