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 规定(修订版)》的通知(兴职院字【2020】239号)
关于印发《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
规定(修订版)》的通知
各教学系、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现将新修订的《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版)》下发给你们,请各教学系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2020年11月18日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版)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需事先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必需的证明(病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学院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申请延期报到时间超过四周的,经学院批准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未办理相关手续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审查不符合国家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具体审查流程如下:
1. 入学初审:招生就业处负责,把好新生报到环节“四一致”,新生必须持本人身份证、通知书、准考证到指定地点报到。
2. 入学复审:学生处负责,各系书记、辅导员逐一核对学生本人、身份证、通知书、准考证、高考报名登记表、体检表信息是否一致。核对高中三年期间户籍是否变更,如有户籍变更情况,上报学生处复审。
3. 户籍复查:保卫处负责,进一步复查学生处提交的疑似户籍变更情况。
4. 学生体检和心理健康筛查:学生处和阳光心理系负责,各系协助组织对新生进行体检并做好心理健康筛查工作。
5. 学籍注册:教务处负责,负责对通过复审的学生在学信网进行学籍注册。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证明(以下同),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需恢复入学的学生,必须在新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因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证明),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按取得学籍当年国家规定的培养费交纳学费等相关费用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年(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预先缴纳有关费用,持学生证和交费凭证在二周内到院系办理注册手续,院系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后注册有效。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开学四周内未办任何手续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开学后第四周结束时由系将未报到注册学生名单汇总表交教务处,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由所在系送交本人)。
申请学费缓交、减免、贷款的学生应持已经批准的完备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院系注册;如减免、贷款的数额少于应交费用时,在学生补齐差额后予以注册。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学分的取得
第五条 学生每学期在一定的选择范围内参加培养方案规定所修课程及实践性环节(如实验、实习、设计等)考核,总评成绩为60分(含60分)或及格(含及格)以上,才能取得该课程(或环节)的学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第六条 课程分为必修和选修,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或二级分制记分。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转换标准:90-100(优秀)、80-89(良好)、70-79(中)、60-69(及格)、59及以下为不及格。
第七条 学生所修课程的总评成绩均要结合学生平时的课内外作业、课堂问答、实验、实习、设计、期中、期末考试等情况综合评定,具体评定方法依据课程标准(大纲)。
考试一般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期末(中)考试周内进行,若学期中有阶段性学习结束的课程,可在课程结束后随即进行考试。
第八条 对在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修完的一门课程,各学期内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学分。
第九条 学生按培养方案学完某门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后,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相应学分和绩点。课程考核不及格,经过补考或重修学习后,成绩合格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和绩点。补考按60分成绩记载,学分绩点为1.0;重修学习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获得学分和绩点。
第十条 成绩考核与绩点
成绩考核采用能够反映“质”和“量”两方面的学分绩点评价方法。绩点评价方法如下:
1.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0-59 |
五级制 | 优(90) | 良(80) | 中(70) | 合格(60) | 不合格 |
绩点 | 4.0-5.0 | 3.0-3.9 | 2.0-2.9 | 1.0-1.9 | 0 |
2.学分绩点、平均绩点的计算
(1)课程学分绩点总数=∑(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2)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总数/学分总数
学分绩点可作为学生综合测评和评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课程成绩按零分计,课程成绩录入备注取消考试资格:
1.课程缺课(包括病、事假、旷课)累计达该课程总课时的1/3及以上者;
2.课程作业或实验实习等报告缺交1/3以上者(按教师规定的时间逾期一周不交者,以缺交作业论)或课程实践环节达不到要求者。
第十二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对个别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有缺陷以及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院卫生所或市有关医院出具证明,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调整、减少、免除部分考查项目或改上康复课程内容,并酌情给予体育成绩。
第十三条 实践教学环节和劳动实践的考核由指导老师根据学生在学习和劳动期间的态度、所掌握的专业和劳动技能以及实践教学、劳动部门指导人员的意见评定。
第十四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二周学籍处理时,前一学年获得的学分数低于培养方案中规定取得的学分数的1/2,由教务处向学生发出学业警示。
第三章 课程选修、免修、重修、补考、缓考
第十五条 课程选修原则与要求:
学生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以及学校提供的开课条件,自主选定课程、选修时间和顺序。选课应首先保证必修课、专业限选课的学习。有严格先后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
第十六条 课程免修原则与要求:
对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通过技能考证或技能竞赛等方式已掌握了某门课程的知识和能力要求,可允许申请课程免修。
1. 免修课程指免修计算机类公共必修课、专业课(专业核心课除外)和选修课学分。免修课程累计不得超过12学分,专业核心课程原则上不得免修。公共必修课(信息技术除外)及毕业设计不得免修(参军退伍的学生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2. 学生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诚信承诺、证明材料。若发现伪造材料,将按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申请的每项成果,在规定学分内,只能选择免修一门课程。同一作品取得不同级别的成果,原则上认定最高级别的成果,并以第一时间申请的成果为准,只认定一次。
4. 技能竞赛、创新创业大赛获得的成果,只认定由学校组织参与并在教务处备案后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原则上只认定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内蒙古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兴安盟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颁发及由学校培训中心引进并组织考试而获取的职业资格证书。此外的证书,包括专业影响力大的,能涵盖相关课程内容或相关能力的,由相关二级院系参照文件标准,提出认定依据。
5. 学生申请的免修课程成绩按80分计,若学生申请参加课程考试,则按考试成绩计。
6. 学生考取本专业指定的职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证书,具体要求见《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请免修课程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可申请免修相关课程。
7.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参与的专业技能、体育、文化素质等竞赛,可用所获得的奖项申请免修专业拓展选修课程(免修学分见人才培养方案)。
8. 学生参与学校批准立项并结题验收的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被社会采纳应用、获得国家专利等,经学校认定后,可申请免修相关课程。
9. 因创业或积累工作经验休学的学生,复学后,可根据工作时间、内容、总结报告等要求,经学生所在学院考核认定其成果后,可申请免修实习类、社会实践类,或相关实训类课程。
10. 学生在服兵役期间立功获奖,退伍复(入)学后,可申请替代公共选修课学分。
11. 每学期教务处在学期末受理1次学生免修课程学分申请。由学生提出的申请,根据申请类别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2. 凡必须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第十七条 重修的原则与要求
1. 重修范围
学生考试作弊或旷考,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必须重修。考试作弊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必修课程(含限选课程)补考不及格或旷考者,该课程必须重修。
备注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公共选修课程不进行重修。
2.重修方法
重修方式分为插班重修、开班重修(线上或线下开课)。以插班重修为主,确因重修人数过多,插班重修无法满足重修需求时,由开课部门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可以进行开班重修。
开班重修和插班重修的学生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不允许参加考试。
3.重修办理流程
课程开课学期第1教学周,需要重修的学生首先向课程开课部门提出重修申请,各教学系部根据学生重修的实际情况汇总制定重修计划书(插班情况及开班情况)报送教务处。
教务处根据各教学系部的重修计划书下发重修通知单到各教学部门,各教学部门通知任课教师及重修学生,组织师生进行重修教学。
若学生申请的重修课程已经不再开设,教学部门可以组织学生插班重修相近课程或开班重修。
重修具体细则见《兴安职业技术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学生在每学期开设的必修课程中,若学生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课程补考。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第三周进行,课程补考及格后均按60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补考或者重修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否则无效。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事先持相关证明申请缓考,经辅导员、院(系)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准予缓考,并由院系通知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在成绩册注明“缓考”)。缓考安排在下学期的补考同时进行,缓考及格者,按实际成绩录入。缓考不及格则直接进行课程重修。
第四章 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转专业或转学:
1. 招生专业没有达到规定班额,不能成班的专业,允许转入相关专业。
2. 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生理有缺陷,经院卫生所认可,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它高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 因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 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5. 新生入学满一学期后方可转学。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 在校学习已满一年的。
2. 受过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学生。
3. 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理:
1.学生转专业一般在第一学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和拟转入系考核并同意,招就处初审,教务处复审,分管院长批准后,在第二学期办理。
2.转入其他学校者,经两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而缺课达两个月及其以上的;
2.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3.个人自主创业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据申请理由附有关证明(如卫生所意见、应征入伍材料等),经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由学生所在系及时通知本人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离校治疗。
2.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予安排校内住宿。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任何费用由个人承担,因发生工伤或意外事故致残,或患病等导致体检不合格者,均不得复学,作退学处理;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费用自理;
4.学生在休学期间的一切言行及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可继续申请休学一年,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本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二十七条 三年制的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连续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二年,累计中断学业时间不得超过四年。二年制的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连续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二年,累计中断学业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复学学期开学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卫生所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卫生所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复学的学生视休学年限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复学后,原来所获的学分继续有效。如原专业低年级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
3.要求复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进行政治表现复查。休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4.因特殊原因需提前一学期复学者,应得到所在系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并缴纳该学期的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5.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第二十九条 凡因休学及保留入学资格等期满需复学,均须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有关复学手续,否则不得参加学习,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1.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二周学籍处理时,前一学年获得的学分数低于培养方案中规定取得的学分数的1/3;
2.在校学习期间已经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但仍未正常毕业者;
3.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者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且无法继续休学;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本人申请退学的;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学生在学习期间考试作弊(包括协同作弊)累计达两次者,或在留校察看处分期间考试作弊(包括协同作弊)者;
9.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应由所在系提出申请(属违纪处理的由所属院系提交报告及相关材料),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报请院务会议批准(自动退学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故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按法定视为有效送达的方式办理),并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自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学生所在院系负责督促离校,二十天拒不办理手续者,由学校强制令其离校。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是国家在职职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性病患者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带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至少学满一学年且已取得规定的必修课学分)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三十四条 因自费出国留学而退学者,离校后一年内可保留其复学的资格。
第七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五条 考勤与纪律
1.学生入校后一般按专业编成自然班进行日常管理,除复学、恢复学籍、延长学习年限等学籍变动的学生重新编入下一年级的自然班外,在学分制教学管理情况下,其它学生因学习进度不同而选择不同的课程学习时,只是作为不同的课程教学班,一般不再重新编制自然班。
2.学生必须按时参加系部、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上课、实验、实习、劳动等均要进行考勤。
3.由自然班组织、安排的活动由自然班进行考勤;学生按课程教学班进行上课,由教学班任课教师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否则按旷课论处。
4.学生在校上课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本地,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返校,擅自离校或延迟返校者,以旷课论处。
5.学生旷课或擅自离校,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6.学生请假要有书面报告(填写《学生请假单》),必要时应附证明,到期不能上课应续假。请假应由本人当面向班主任(或辅导员)递交书面报告,班主任(或辅导员)同意后到所在院系办理。请假经批准后,学生持批假单方可休假。未按规定程序请假或手续不全而休假的,视为旷课或擅自离校。(具体见学生请假制度)
7.学生上课不得迟到、早退,违者予以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8.考勤由各班任课教师负责,各班考勤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督。
9. 经选课注册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经批准可以免听课程的除外,经批准可部分免听课程的按实考核)。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10.学生缺席时数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时数1/3的,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应予重新学习。
11.各类课程考试一般不得请假。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于考试前提出请假和缓考申请,经系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并由学生所在系转告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未经批准擅自缺考,按旷考处理。旷考者不得参加补考,直接重新学习。
学生参加由学校组队的重大活动,与考试时间冲突或对考试产生明显影响,由组织者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和相关证明,经相关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由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在系并转告任课教师,方可缓考。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按旷考处理。
第八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三十六条 学院从2016级学生开始实行学分制。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实行以基本学制为主的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中断学习时间):两年制的最长修业年限为四年、三年制的最长修业年限为六年。
第三十八条 毕业应修满的学分具体见各专业当年培养方案要求。
第九章 毕业、结业
第三十九条 毕 业
1.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结业)证书信息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具有我院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和要求,则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2.对于获得必修课总学分2/3以上的学生,可申请先就业、创业,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通过返校继续学习、边工作边学习、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和按规定申请免修等方式取得学分,获得毕业资格。
3.取消毕业前清考,对于规定学制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延长时间参照第八章第三十七条。经学院批准,这类学生也可边工作边学习,通过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和按规定申请免修取得学分,获得毕业资格。
第四十条 结 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1. 具有我院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2. 未取得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技能考级考证5学分和综合素质教育学分5学分者。
上述学生结业后1-2年内(修业年限内)可向学院申请重修考试,经批准,参加在校学生相应课程(考证)的考试(核),考试(核)通过达到总学分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换发证书时间为准,并在毕业证书上注明。逾期不申请者,以后不得再申请考试。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延长学制在修业年限内学生的费用按国家有关的规定收取。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未尽事宜经院领导授权由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