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赴国外、港澳台交流管理办法》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赴国外、港澳台交流管理办法》
为推动教育的国际化,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鼓励和方便我校学生赴国外、港澳台交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交流学生及交流
第一条 本办法之学生是指在校注册、在校学习期间赴国外、港澳台学习、交流的本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之“交流”是指学生按照兴安职业技术学院与国外、港澳台相关大学所签订的校际交流协议,在规定学制内赴国外、港澳台大学学习,方式主要是交换学习。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三条 学生录取采取学生自愿报名、公开选拔的方式,由对外交流中心根据项目要求在学院推荐基础上择优确定交流学生名单。
第四条 学生必须符合品学兼优(未有考试作弊或其他违纪行为)、身心健康等条件。
第五条 学生应具备相应的外语水平,具备在国外、港澳台大学学习、生活的经济能力。
第六条 学生应为在我校注册学习的大二或以上年级、已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应学分者。
第三章 手续办理流程
第七条 学生根据网上报名通知要求填写申请表,上交表格纸质版、电子版到分院(系)。
第八条 学生所在分院(系)汇总相关材料,根据申请人学习成绩等进行排序推荐(排序推荐表需加盖学院公章)。
第九条 根据外方相关高校提供的交换生名额及录取要求,对外交流中心参考学院推荐顺序进行学生拟定录取,并将拟定录取结果通知到学生所在学院(系),学院(系)负责将录取结果通知到学生本人(最终录取结果以外方高校通知为准)。
第十条 对外交流中心负责将材料通过E-mai1 及邮寄方式发送到外方高校,外方学校根据申请人资料确定最终录取名单并办理入台证。
第十一条 对外交流中心负责将申请材料递交至自治区外事部门申请赴国外、港澳台批件(审批时间为一个月左右)。
第十二条 批件下达后,被录取学生按照公安局“办事流程”的指导,准备好办理赴国外、港澳台所需相关文件。对外交流中心负责预约时间并带领被录取学生赴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通行证手续。
第十三条 根据外方所发选课通知,被录取学生用指定账户(外方高校发放)登录选课,选课务必于外方高校规定时限内完成。
第十四条 按照“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学生赴国外和港澳台前须与学校签订《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在读本科生自费出境留学协议书》。
第四章 学生赴国外、港澳台留学守则
第十五条 学生在外学习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兴安职业技术学院管理规定》,遵守学校与学生本人及家长签订的协议。
第十六条 学生在外学习期间,应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当地大学管理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及当地的风俗习惯,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禁止参加一切社会集会活动,禁止发布不当言论。学生因违反所在地法律、所在学校管理规定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皆由其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 学生在外学习期间,要认真完成学习任务,所修学分应不少于18学分,平均分不低于80分。
第十八条 学生完成学习任务,要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按时返回学校,要认真总结在台学习情况,写出书面总结(不低于1500字),同时到学院和教务部门办理课程对接、置换等事项,做好下学期的选课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要按规定办理相关保险。出现伤害事故按2002 年教育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与学生本人及家长所签协议及有关保险规定处理。
第五章 学生的教学与学籍管理
第二十条 赴国外、港澳台学生须办理停学保留学籍手续,未办理手续者,按照学籍管理相关文件要求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规定的在外方学习时间,按期返校并办理复学手续;未按期返校或按期返校而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交流中心负责接收外方高校开具的成绩单,并根据外方高校意见出具准予学分互认文件,交由各学院教学秘书统一保管。各学院收到成绩单及学分互认文件后,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统一办理学生学分互认。
第二十三条 以下几种情况,对外交流中心不出具学分互认证明,学院不予学分互认:
A.没有修满 18 学分的;
B.平均分没有达到80分的;
C.不遵守相关纪律及管理规定、不服从老师管理的;
D.赴国外、港澳台学习报告不合格或是没有上交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生赴国外、港澳台期间,兴安职业技术学院相关费用的缴纳应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计财处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对外交流中心负责解释,如与学校文件冲突,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