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管理办法》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教师教学科研能力提升,落实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的需要,做好各类出国(境)访学研修人员的管理及服务工作,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国(境)访学研修是指申请人经学院批准,由国家、学院选拔或国(境)外大学(机构)邀请,赴国(境)外3个月(含)以上的访学研修,包括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课程进修、合作研究、校际交流等。公派研修分为国家公派和学院公派。自费访学研修纳入本办法管理。国(境)外访学研修单位原则上应为国际高水平大学或合作院校、研究机构如:“孔子学院”、汉语言文化中心、国际组织援外项目等。
第三条 派出任务分为出国访学研修和出国工作两大类。出国访学研修包括攻读学位、学术交流、科研合作等;出国工作包括任教、讲学、合作研究(含博士后研究)等。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出国,不包含学历教育的出国留学,学历教育的出国留学管理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选派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 选派对象为学院在编在岗教师。
第二条 选派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良好,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热爱学院,志愿学成归来回报学院。
二、访学研修方向与学科(专业)发展方向一致,具有本专业扎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和较大的发展潜力。
三、熟练掌握运用派驻国家或地区的语言文字,进行交流和研究。外语水平符合国家或相关部门要求的合格标准(或学院认定符合派出的外语要求)。
四、身心健康,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派中青年博士学位教师。
五、在校工作满3年;近3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距最近一次出国研修满2年。
六、符合国家对外派出和国(境)外访学研修项目的相关条件要求。
第三章 访学研修待遇
第一条 国家公派指经过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选拔,赴国(境)外访学研修,国家提供全额或部分资助。
第二条 学院公派指由学院按照师资培养计划、校际交流、合作办学的需要,赴国(境)外访学研修,由学院或国(境)外高校(机构)提供全额或部分资助。
第三条 自费访学研修是指教师个人在学院计划外自行联系,经由学院批准的研修形式,费用自理。
第四条 工资待遇
一、公派访学研修人员,访学研修期间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补贴和绩效工资照常发放。
二、自费访学研修人员研修期间,学院停发工资及补贴。第五条 支持与资助
一、国家公派
获得国家全额资助的国家公派人员,奖励2万元人民币;获得国家、自治区部分资助的,按国家或自治区相关政策为其提供相应配套经费后原则上不再另行资助,无配套要求的学院提供部分资助。
二、学院公派
获得国(境)外高校或机构部分资助或无资助的,学院提供部分资助。学院设立国(境)外访学研修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教师国(境)外访学研修,每年资助人员不超过20名。访学研修一般不予延期。
访学研修期间保留工作量,符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可正常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访学研修管理及考核
第一条 选派
一、国家公派项目的选派程序按上级规定的申报程序办理,并填写《学院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申请表》报组织部(人事处)及校企合作与对外交流处办理审批手续。
二、学院公派项目由申请人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填写《学院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申请表》,组织部(人事处)会同校企合作与对外交流处、教务处、科技处、财务处等部门进行会审,经党委委员会审议通过,无异议后办理相关手续。
三、自费研修人员凭国(境)外大学(机构)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参照学院公派程序办理手续。
第二条 派出管理
一、派出教师在出国(境)前与组织部(人事处)签订《学院出国(境)访学研修协议书》,然后由校企合作与对外交流处协助办理相关出国手续。
二、所在系部负责教师出国(境)期间和回国后的考核和评估。派出教师每3个月向所在系部、校企合作与对外交流处、组织部(人事处)汇报1次访学研修情况。
三、派出教师应严格遵守批准的出国(境)期限,按期回国。
四、派出教师在按期回国后1个星期内向所在系部、组织部(人事处)和校企合作与对外交流处报到,并在1个月内提交访学研修报告。
第三条 研修考核
一、派出教师回国后由所在系部负责对其访学研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组织部(人事处)、校企合作与对外交流处备案。
二、考核合格者,按规定标准领取访学研修期间的学院资助。
三、派出教师回国 15天后,所在系部对其进行访学研修效益评估,计划对其在学科建设、双语教学、科学研究、团队建设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做出评估结论,报组织部(人事处)备案,并报送上级领导。
四、考核结果及后续访学研修效益评估结果作为派出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回校服务期
一、出国(境)访学研修人员须按期限确定回学院服务期,服务期从向组织部(人事处)报到之日开始计算。访学研修半年以下的,服务期不少于2年;访学研修半年以上1年以下的,服务期不少于3年。
二、在服务期内要求辞职者,须退回学院资助费用、出国(境)期间发放的所有工资和各项津补贴,并向学院缴纳服务期不足补偿费(1万元/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服务期内原则上不允许调离学院,若提出与学院解除聘用关系,须按协议规定一次性返还访学研修期间的资助费、工资、津贴和违约金(每年工资的30%)等费用。
三、获得国(境)外访学研修项目资助的,原则上2年内不能再次申请,且每位教师获得资助项目不超过2次。
四、访学研修人员考核不合格者,5年内不得申请访学研修资助项目。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的;
2.访学研修期间个人原因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按规定签订访学研修协议的;
4.未经学院批准,擅自更改访学研修地点、访学研修计划、延长期限或逾期不归的;
5.其他可以认定为不合格情况的。
第五章 其他
第一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人事处)和校企合作与对外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赴国(境)外访学研修申请表》
2.《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赴国(境)外访学研修人员考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