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国际交流工作暂行规定》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国际交流工作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国际交流工作内容及流程,经学院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一、国际交流工作的领导与体制
(一) 国际交流工作是学院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学院党委和行政统一领导,重大事宜必须由学院党政领导共同研究决定。
(二) 国际交流工作由党政主要领导主管,重要问题一把手亲自抓,其他领导同志在处理分管业务工作中遇有涉及对外政策和重要外事问题时,要与主管国际交流工作的领导协商。
(三) 国际交流工作领导小组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国际交流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处理学院国际交流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统筹规划学院国际交流工作,研究制定学院国际交流工作规章制度。
(四) 学院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是学院国际交流工作职能部门和学院国际交流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负责学院国际交流日常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受学院党委、行政双重领导,接受自治区外事办、教育厅对外合作交流处和兴安盟外事办的领导与监督。
二、学院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职责范围
(一) 贯彻执行我国对外方针政策、涉外法规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学院党委关于国际交流工作的指示和要求。(二)当好学院党委在国际交流工作中的助手和参谋。监督检查学院各部门贯彻执行对外方针、政策和涉外法规以及学院外事规章制度情况;协调学院各项国际交流工作和涉外活动:协助领导处理和负责处理学院涉外事务:了解外事动态,掌握外事政策,为学院党委外事决策提供依据。
(三)承办学院党政领导因公出国手续;办理学院各部门出国人员所需审批手续;办理学院及各部门邀请的外国人士来学院访问入境手续。
(四)配合学院领导接待来访的外宾,负责安排学院领导的外事活动相关事宜。
(五)及时掌握学院各类人员出入境(国)情况,并定期向自治区外事办、自治区教育厅、兴安盟外事办、学院党委汇报。
(六)负责与外国友好学校的交流事宜。
(七)负责办理聘请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的有关手续,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在校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收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留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九) 负责对学院涉外人员进行外事政策、外事纪律的教育。
(十)认真贯彻执行《涉外人员守则》,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涉外保密与安全工作。
(十一) 完成学院和上级外事部门交办的事项。
三、国际交流工作中应遵守的重要原则和规定
(一)坚持归口管理的原则。学院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是学院在国际交流工作方面的工作机构和职能部门,学院国际交流工作归口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管理,一切涉外活动必须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备案,经学院党委批准后方可进行,任何单位和部门无权擅自作主,自行处理。
(二)坚持协调配合的原则。学院各部门必须从大局出发,协调一致,密切配合,在学院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的统筹协调下共同做好各项涉外工作。
(三)学院所属各部门的国际交流工作由党政一把手负责。教职工出国留学、进修以及对外学术交流等涉外事宜,要经党政会议讨论通过后,上报学院审批。
(四)严格履行教职工出国手续。
1.教职工申请出国要认真填写《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出国人员申请表》,经所在部门研究同意,并学院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交到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提请学院研究决定。
2.按照有关规定,公派出国人员出国及其它各类人员出国由党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经学院研究同意的出国人员的出国手续,由学院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组织人事处等部门分别办理。即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负责办理学院批文和办理审批;组织人事处负责出具政审材料,签订出国协议(合同),出具人事档案,办理人事劳资关系。
4.教职工出国前要与人事部门签订相应的合同,必要时要由公证处进行公证。
(五) 教学人员申请出国,必须以不影响本人所讲授课程的正常开课为前提。出国研修、攻读学位的,原则上应列入学院师资队伍培训计划。
(六)学院外籍专家、教师的聘任及留学生的招收由学院党委研究决定。外籍专家、教师及留学生入校后的各方面管理工作,在学院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统筹、协调、组织下由教务处、保卫处、学生处及外专、外教、留学生所在院系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
(七)在对外交往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外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必须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必须严格保守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方面的国家秘密,认真保护知识产权。发现有损国格和违反外事纪律的人和事要及时向学院报告。
四、其他
本规定由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负责解释。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