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现代消防产教融合共同体章程

  • 2023.08.14
  • 现代消防产教融合共同体

内蒙古现代消防产教融合共同体章程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改革建设改革的意见》,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首批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体和产教融合实践中心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的要求,由兴安职业技术学院牵头联合内蒙古农业大学、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等7所学校,山东鲁安消防安保有限公司、内蒙古森工集团等8家单位共同申报,2023年7月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组建内蒙古现代消防产教融合共同体。

一章  总则

一条 共同体名称:内蒙古现代消防产教合共同体(以下简称“消防共同体”) 。

第二 消防共同体宗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主义思想,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国家职业教育政策与消防行业产业的政策为指导,创新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探索新的办学模式,实现内蒙古自治区消防行业职业教育发展模式和培养机制的新突破,建立职业教育与产业相适应、体现职业和产业特色的办学体系和人才培养体系,强化全区协同合作、推动自治区消防专业高质量发展,培养自治区经济发展需要的消防行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努力打造自治区现代消防职业品牌。

三条 消防共同体性质:本共同体是在自治区教育厅指导下,由兴安职业技术学院牵头发起,联合国内开设相关专业的各类院校、相关行业、企业、科研机社会组织等单位共同参与,以消防类专业建和人才培养与使用为纽带,按照“平等互利、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共谋发展”的原则,自愿参与的跨区域非营利性合作组织。

第四条 消防共同体组织模式:共同体成员大会是共同体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是共同体成员大会的常设议事机构,对共同体成员大会负责。共同体秘书处是共同体的设办事机构,负责共同体的日常行政事务工作。

第五条 消防共同体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相关规定依法从事教学、科研、培训、交流与服务等活动。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六 共同目标:以行业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以项目为纽带,发挥消防共同体单位各方优势,促进消防相关专业建设、职工培训技术服务、实习基地建设和高质量就业工作。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服务体系和运行机制,打造内蒙古自治区现代消防产教融合共同体品牌。

第七 工作任务:

(一)开展体系建设,促进专业健康发展。定期组织开展消防领域专业发展和人才需求调查,依托行业企业资源研究消防领域岗位变化和用人新需求,构建高等和中等消防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促进高等和中等消防职业教育在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等方面有机衔接。

()整合优质教育资源并实现资源共享。依托消防共同体单位的优势共建共享专业教学资源库、精品在线开放课程。遵照教育部《“十四五”职业教育规划教材建设实施方》,研制开发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新形态教材。

(三)促进校企合作,探索校企双元育人。依托消防共同体联合培养现代消防专业技术人才,以校企共建现代产业学院、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订单培养、委托培养,试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等多种形式,促进共同体单位校企协同育人、实施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和组织开展消防行业职业技能大赛

(四)促进消防共同体内的消防专业建设,建立职业教育改革与创新机制,实现师资和专业的优势互补,深化教学。在就业、教学、科研、职工培训和技能大赛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五)围绕职业教育立德树人根本目标,打造课程思范中心。

(六)依托消防共同体内高校和龙头企业,联合行业和企业优质资源,建立定期交流、培训帮带制度,通线上线下“课程建设”“教学资源共享”等观摩课、培训会、研讨会,加强“双师型”师资培养,共同提高教育理和教学水平。

(七)深度开展校企协同育人改革,推进职业院校人才培养与企业和行业合作,建立紧密对接产业链、服务创新链的现代消防专业体系,为现代消防事业高质量发提供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支持。

()开展与加快发展消防职业教育相关的其他业务,展消防共同体业务领域。

第三章 共同体成员

第八 申请加入消防共同体的,应具备如下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拥护消防共同体的宗旨,遵守消防共同体的章程制度,共同体的发展计划决议。

()愿意为现代消防职业教育资源共建共享事业服务的政府、学校及企事业单位。

第九 申请加入消防共同体的程序为:

(一)申请单位向共同体秘书处提交加入共同体申请书,并提供相应资质证明材料。

(二)共同体秘书处对申请书进行初审,不符合要求不予加入或退回修改,符合要求的发送给共同体各成员征询意见;

(三)共同体秘书处将共同体各成员意见汇总后,连同申请书一并递交给共同体理事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即成为共同体的正式成员

(四)审议通过后,由共同体秘书处向共同体全体成员公告(包含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件公告等方式)

第十条 消防共同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消防共同体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消防共同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优先享用消防共同体提供的各项服务;

()参加消防共同体举办的各种会议、政策研讨、信息交流、国内外合作及有关活动

()借助和利用消防共同体相关信息平台获取信息或开展相关工作;

(五)根据需要,相互签订具体合作协议的权利;

(六)对消防共同体工作给予批评、建议和监督

(七)通过消防共同体向相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自由退出消防共同体的权利。

消防共同体成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消防共同体章程及各项管理规定;

()执行消防共同体决议;

(三)承担消防共同体委托的各项工作;支持并参加共同体的各项活动,主动参与策划开展围绕消防共同体宗旨的各类创新工作;

(四)向消防共同体提出建议,为消防共同体开展各项活动提供条件;

()树立消防共同体良好形象,团结协作,自觉维护共同的声誉与合法权益;

(六)向消防共同体反映违反共同体章程、拒绝履行共同体议的成员及其他相关信息;

()保守消防共同体及各成员之间的有关秘密。

十一 消防共同体成员的退出和除名

()消防共同体成员的退出分为自动退出和自愿退出两种类型。消防共同体成员连续一年不参加共同体活动,不执行共同体决议的,视为自动退出。消防共同体成员自愿退出时应至少提3个月书面告知共同体秘书处;

(二)消防共同体成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消防共同体章程及相关规定、盗用共同体机密、因违法或违规给共同体或共同体 成员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消防共同体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消防共同体成员退出或除名后应在三年内继续保守消防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商业秘密,上述三年的期限以消防共同体理事会做出相应的决议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消防共同体成员退出或除名后不再享受消防共同体内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消防共同体成员退出或除名后由秘书处书面通知共同体全体成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 确立消防共同体成员大会制。消防共同体成员大会是共的最高决策机构,原则上每年召开 1 次。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出席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共同体成员审议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三条 成立消防共同体理事会。消防共同体理事会是消防共同体成员大会的常设议事机构,对消防共同体成员大会负责。消防共体理事会一般由若干消防共同体成员单位组成,下设理事长单位1个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若干个,每届任期3年。消防共同体理事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遇到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每位成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消防共同体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执行消防共同体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向消防共同体成员大会提交共同体章程的修改决议;

()拟定消防共同体发展战略与计划及相关规章制度;

()拟定消防共同体发展相关报告;

(五)推荐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单位;

(六)决定消防共同体成员的加入、退出和除名;

()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消防共同体成员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 成立消防共同体秘书处。消防共同体秘书处是共同体的设办事机构,负责消防共同体的日常行政事务工作。消防共同体秘处办公室设在理事长所在院校。

消防共同体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消防共同体成员大会决议,组织协调开展共同体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消防共同体成员大会的筹备和召开

(三)负责会议文件起草、工作报告撰写以及相关宣传报道、档案管理等工作;

()起草消防共同体发展相关报告;

()起草制定消防共同体规章制度、消防共同体发展计划等;

(六)积极参与区内外校企合、产教共同体交流研讨;

(七)对消防共同体成员履行章程、发展战略与计划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

()消防共同体成员申请加入的初审;

()消防共同体成员退出和除名的受理;

()筹办和承办消防共同体活动;

(十一)消防共同体成员大会、消防共同体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

第五章 经费与使用

第十五条 消防共同体经费的来源

(一)争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二)以资助、赞助等方式筹集。

(三)参会会员缴纳会费。 

第十六条 消防共同体经费的使用

消防共同体经费的使用由理事会委托秘书处所在单位设独立账户进行管理,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共同体成员共同认的第三方审计。

第六章 终止与清算

十七条 消防共同体自行解散或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建议,并提交消防共同体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消防共同体终止前,须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活动。

第十九 消防共同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共同体成员大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本章程经消防共同体成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消防共同体理事会,其他未尽事宜由消防共同体理事会解决。